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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心理咨询|四川成都法律咨询顾问:解析婚姻法第 32 条,了解判决离婚的条件

时间:2024-09-05 12:08     作者:成都心理咨询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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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四川-成都

婚姻》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根据婚姻第32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主要情形有: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1.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有配偶,并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

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婚,仍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人。

第二类被认定为重婚罪的人,需要“明知对方已有配偶”,如果事前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就属于“明知”。相反,如果是不知道或者受欺骗的,就不构成重婚罪。判断重婚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再婚夫妻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婚罪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重婚罪,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一种是事实重婚罪,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已婚人士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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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婚人士,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而自称夫妻或与他人自视为夫妻。互称夫妻,是指除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承认、日常称呼外,当事人共同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字陪伴,女方分娩时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生等,这些也可以作为认定为夫妻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需要取得当事人周围人和亲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人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2.已婚者与他人同居不构成重婚罪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不忠婚姻”与同居是婚姻所定义的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两种主要形式。“不忠婚姻”与同居违反了婚姻关于夫妻相互忠诚的规定,侵犯了合法配偶的权利。“不忠婚姻”与同居的性质与重婚罪相似,但程度不同。

1)通常表现为已婚男子向女子支付金钱或物质,二人保持相对稳定的同居关系或相对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维持这种关系。严重的“重婚”行为可能构成重婚罪,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大多数“重婚”行为还未达到重婚罪的程度。

2)同居,是指已婚人士在婚姻之外,公开地与异性同居的行为。双方都没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主观意图,不构成重婚罪。同居双方不以金钱、物质或性作为交易目的,有的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从上文可以看出,已婚人士同居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双方有相对固定的住所;第二,保持相对稳定的性关系;第三,断断续续地或者长期地共同生活;第四,双方不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3. 重婚罪和离婚时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责任

1)损害赔偿。重婚或者已婚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2)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应照顾无过错方。例如,有过错方取得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产权,则有过错方应至少赔偿无过错方该房屋市场价的一半,或兼顾无过错方和子女分割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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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于第三人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案件的特别提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不仅包括夫妻一方虐待、遗弃,还包括夫妻另一方亲属虐待,或者夫妻另一方亲属虐待,经教育仍不改正,以及夫妻另一方不原谅等。

1.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认定标准

1)家庭暴力。 婚姻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造成一定身心伤害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身体,给受害人造成身体或者精神上的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等方式。前者,即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等,其实属于身体暴力的范畴;后者,即其他方式,可能包括言语暴力和性暴力。由于后两种暴力形式客观存在于婚姻家庭中,因此是家庭暴力除身体暴力之外的另外两种表现形式。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言语暴力和性暴力呢?我认为,言语暴力一般是以威胁、恐吓、辱骂、嘲笑、侮辱等方式恐吓、虐待对方,使受害人遭受长期的精神和心理压力与痛苦;性暴力是指丈夫为了满足自己,在妻子重病、经期、生育、哺乳等特殊情况下,经常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或者以残酷的方式伤害妻子,使妻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的行为。我们知道,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婆媳等,因此,配偶对上述家庭成员实施的任何暴力行为,都是家庭暴力。

2)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遭受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虐待可以是主动的、积极的,也可以是被动的、主动的,如殴打、责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食物、不给衣服、生病不给医治等。持续、频繁的家庭暴力是主动、积极的虐待形式。

3)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无生活能力的人,拒绝赡养、照顾、照料,情节较重的行为。 遗弃表现为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导致被遗弃人权益受到侵害。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责任 因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辜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情节较轻,造成轻伤的,经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加害人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加害人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人。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的人,往往爱偷懒,工作不力,不仅消耗家庭财产,而且严重影响夫妻相互赡养义务的履行,使夫妻间物质生活、情感生活受到严重阻碍,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条件丧失。因此,赌博、吸毒等行为是严重危害婚姻幸福和家庭和睦的违法行为。如果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另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后,一般会准予离婚。

4.如果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一般来说,可以认定为夫妻关系破裂的事实。“分居”是指夫妻不再生活在一起,不再履行对彼此的婚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不再经济合作、不再相互关心、不再生活支持等。那么分居两年是否算感情破裂,尼泊尔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因社会原因在地理上分居;另一种是感情不和而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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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如果调解无效,则应视为感情破裂。夫妻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离婚失败而分居,往往是一方坚持离婚造成的,因此,不想离婚的一方认为这是对方为离婚创造条件。笔者认为,无论是双方自愿分居,还是一方主动分居,首先都是因为感情出现裂痕。分居两年,说明夫妻双方无法忍受长期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实已经无法修复,即使一方不想离婚,另一方也已经不愿意和他一起生活,维持下去对双方来说都是痛苦的。如果当事人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调解无效,一般都会准予离婚。特别提醒: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不能自动解除。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的误区:分居两年后就可以自愿离婚。这种认识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离婚是夫妻双方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除了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没有别的办法。同时,民政部门对离婚的法定认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这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姻关系、离婚原因、是否有可能和解等进行综合认定,是否已经分居只是参考因素之一。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因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进行性生活,且该疾病难以治愈的;

2.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或者夫妻双方明知对方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仍继续结婚,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上精神疾病,经长期治疗仍无法治愈的;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未能建立,共同生活困难;

4.一方欺骗另一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结婚证的;

5.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且无和解可能性的;

6.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买卖婚姻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夫妻共同生活多年,但尚未建立婚姻关系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不悔改,无过错方离婚的;或者有过错方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经批评教育、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有过错方再次离婚,又没有和解可能的;

8.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监禁,或者犯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犯罪行为的;

9.一方失踪二年,另一方已离婚,并经公开发布公告确认没有找到失踪人;

10、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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