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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同性性骚扰案一审宣判工程师获赔3000元

时间:2024-05-17 12:05     作者:成都心理咨询   阅读

我国首例同性性骚扰案昨天在庆阳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裁定,66岁的工程师黄忠必须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25岁的肖宇公开道歉,并赔偿肖宇3000元精神抚慰金。 。

60岁男子被判当庭公开道歉。

昨天上午9点左右,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再次开庭审理。 除双方律师外,上次庭审时亲自出庭的肖宇此次没有出庭,66岁的工程师黄忠泽也没有出庭。 几分钟后,法院当庭宣布,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黄某应在公司内部向肖宇公开道歉,并支付肖宇3000元精神抚慰金。

庭审结束后,黄的代理律师蒋家胜明确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我们一定会上诉。” 相反,肖宇的律师告诉记者:“我们对这个结果基本满意,因为法院已经明确认定黄忠侵犯了肖宇的人格权。”

法官解释原告人格权受到侵犯

“以黄忠向肖宇出具的《道歉信》作为证据,证明黄忠确实违背肖宇的意愿侵犯了肖宇的人格权。” 本案法官表示,黄忠提交的《道歉信》虽然是肖宇在胁迫下写下的,但当肖宇予以否认时,黄忠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受到胁迫。

至于黄某应向小宇支付3000元精神安慰的判决,法官解释称,黄某的行为确实对小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但小宇提出的1万元太高,3000元更合适。

行业审查首次证实同性性骚扰

杜源律师事务所徐晓忠律师表示,我国尚未明确界定“性骚扰”,但这种行为可以视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等拘留、罚款等,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胁迫。 淫秽、侮辱等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制裁。

徐还表示,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这种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既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 该判决的最大价值在于,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首次确认了同性行为。 性骚扰也成立。

和泰律师事务所张强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性骚扰受害人可以通过秘密录音的方式获取证据。 “性骚扰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因此,受害人的偷录行为并没有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新闻重播:60岁男子骚扰年轻人

25岁的小宇今年3月15日进入成都一家设计公司,担任该公司首席设计师黄忠的全职司机。 小宇称,今年3月24日以来,黄某多次在家中、办公室、车内甚至电梯内强行触摸他的私处,强行拥抱、亲吻小宇,并经常打电话给他说“我爱”。你。” ”、“我喜欢你”等骚扰性语言。

5月31日,小宇离开公司前,黄某在办公室向小宇发出了一封“道歉信”:“由于我个人行为不当,给您造成了伤害,请您原谅。” 原谅并承诺今后不再在电梯里或家里有拥抱、亲吻等侵扰性行为。”6月中旬,小宇将黄某诉至庆阳法院,要求赔偿1万元情感抚慰金和赔偿金。要求黄某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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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口译

社会学家就业压力是症结之一

成都社科院副研究员王女士表示,同性性骚扰是继“同性恋”现象和性骚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之后,近年来又一个逐渐引起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 。 这种社会现象其实由来已久。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它是社会交往范围不断扩大的结果。

王说,短时间内消除这种现象是不现实的。 比如就业压力、工作压力以及认识问题能力低等都可能导致这种现象。 “对于受害人来说,被同性骚扰比被异性骚扰更尴尬,这说明受害人在思想上还是有很大的束缚。所以,小宇敢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是值得的。”赞扬,也对经历同样事情的人来说是一种启示。”

心理学家与心理性格密切相关

知名心理咨询专家荣伟岭表示,从心理学角度来看,性骚扰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性变态引起的,比如摩擦成瘾。 在拥挤的环境中与目标发生摩擦的人就属于这一类。 这个情况。 “这是一个心理问题,即使受到法律的惩罚,他也会再次犯罪,因为骚扰已经无法由他的意志控制。”

荣说,另一种性骚扰可以理解为性格原因造成的。 这类人在选择骚扰对象时往往会针对两大人群。 一是想象对方可能喜欢被骚扰。 这群人往往能满足他特殊的性癖好。 好的; 另一种是讨厌被骚扰但胆怯或性格诚实的人。 因此,骚扰者认为此事曝光的可能性很小。 “实施性骚扰的人一般都会谨慎选择地点和时间。面对性骚扰最好的方式就是用实力面对,只有坚定的态度才能避免再次受到骚扰。”

律师建议增加“性自主权”条款

“世界各国制裁性骚扰的主要方式有两种。 一是确认性骚扰是否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并从劳动法的角度对侵权者甚至用人单位进行制裁; 二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确认侵权,并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家林表示。

他说,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等八项权利。 虽然我国尚未对性骚扰做出明确界定,但性骚扰侵犯公民人格权早已成为共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性骚扰侵犯了身体权中的身体利益控制权。但我个人认为,说性骚扰侵犯了人格权中的‘性自主权’可能更准确,虽然这种提法有尚未得到普遍认可。” 他建议在现有的八项人格权中增加“性自主权”。

“性骚扰”与性别无关

1980年,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将性骚扰定义为:不受欢迎的性挑衅、性恩惠请求或其他具有性性质的言语或身体行为,在屈服或拒绝后不会明显影响个人。 员工的工作表现或创造令他或她反感的工作环境就构成性骚扰。

2003年5月,欧盟委员会将性骚扰定义为:不自觉的带有性暗示的身体或言语攻击行为,损害对方的尊严和名誉,并对对方心理造成恐慌、敌意和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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